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5页(767字)

简称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授权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通过行政手段,组织和推动各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实施督促检查,使其按规定要求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在出口商品方面,将检验管理工作延伸到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各个工作环节、将产品的不合格因素消灭在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防止质量低劣或不合格的商品出口;在进口商品方面,将检验管理工作扩展到进口和引进的全过程,防止次劣有害的进口商品投入使用、销售,以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引进项目的效益。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和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的规章、办法和技术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使各有关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活动和行为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管理对象包括:(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卫生、检疫等;(2)进出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生产经营部门和储运部门,以及商检机构指定和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1)对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2)对各有关部门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3)对各有关部门的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包括食品卫生的注册、登记制度;(5)向重要的出口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6)根据需要实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对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和封识;(7)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8)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惩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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