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不合格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7页(607字)

简称索赔。是国际贸易中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商品时的一种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和11条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复验)出证。凡经商检机构检验或复验的进口商品不合格索赔,都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进行,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超过索赔有效期限的,即丧失索赔的合法权利。凡向发货人索赔的,均应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向承运人索赔的,按照提单条款规定办理;向保险人索赔的,应在保险单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凡需对外索赔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鉴定或复验,出具检验、鉴定证书。进口机械、仪器仪表、车辆等机电仪器产品,由于有些商品的内在缺陷不能一时查出,买卖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商检条款中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上述产品在品质保证期内使用过程中发现材质次劣、装配不当、工艺加工不良等品质缺陷,发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可在规定的品质保证期内,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鉴定证书,向发货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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