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出口国监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8页(333字)

又称监督制造。简称监造。进口方到出口国生产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和监督制造。对进口商品零部件数量多、技术比较复杂的生产线、成套设备或装配后难以检验又不易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可根据情况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进口方可以选派检验和有关技术人员到出口国制造厂所在地,参与检验和监造。为避免发生问题后的不必要的争议,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进口方参与检验和监造不代替货物到达进口国的最终检验,更不代替验收。进口方出国检验监造人员在国外不签署有关合同品质、数量等的证明文件;发现确有需要磋商的技术问题时,应召开卖买双方技术联络会议,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补充或修改合同的形式用文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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