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4页(100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配套规章之一。1992年3月国家商检局发布。本办法分总则、申请和评审、监督检查及附则4章共23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提高出口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水平,确保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国际间的相互认证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主要规定有:(1)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从事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外贸经营单位、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有关商检局在规定期限内,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体系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出具评审合格报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后签发评审合格证书。(2)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质量体系评审和取得外国评审合格证书后,应向所在地商检局备案。国家商检局对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包括取得外国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每年定期公布并出版中英文名录。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可申请复评一次。对不申请复评或经复评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商检局签发不合格通知单。(3)合同约定、外国政府要求或有关规定应提供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商检局凭评审合格证书接受报验。(4)商检局对取得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质量保证模式时,有关生产企业应于1个月内改进,届期再作检查,如仍未改进者,报请国家商检局批准后吊销评审合格证书。(5)凡变更质量体系、改变产品设计、开发新产品、迁移生产地址的持有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均应报请商检局审核或者重新申请评审。发现不报审核或不重新申请评审的、商检局视情节,增加检查次数或报请国家商检局批准后吊销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经核定吊销评审合格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6)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出口商品超过6个月的,应向商检局报告并申请保留评审合格资格,超过1年的,须注销评审合格证书。(7)质量体系评审和评审员的国际间相互认证,按照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评审,由国家商检局聘任的质量体系评审员担任。(8)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申请书、评审细则、评审单证、评审费用、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国家商检局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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