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厂库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7页(620字)
国家商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参照有关进口国卫生当局法令、标准要求,对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厂库、国外注册厂库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主要形式有:派员加强对注册厂库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对注册厂库实施全面或重点检查;根据进口国卫生当局对注册厂库考核检查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全面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凡在个别方面违反《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有关规定的,但对产品卫生质量没有构成直接威胁或影响不明显的问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如限期改进不力,可暂时停止接受出口报验;对直接影响出口产品卫生质量,或由于卫生管理不严造成产品卫生质量发生问题的,停止生产出口食品,并限期改进;凡管理混乱,产品卫生质量连续出现问题,或不采取措施积极改进的,上报国家商检部门吊销出口卫生注册证书;凡经检验同一一产品连续3批以上不合格的,或全月检验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大于10%的,给予通报。经检验连续两个月均出现同一产品3批以上不合格或月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大于20%的,报国家商检部门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出口食品因生产厂责任被国外索赔、退货的,予以通报或停产整顿、或吊销卫生注册证书;在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组织的食品质量评比检验中,连续3次有被评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被抽查样品中有20%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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