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南亚三国边境贸易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0页(256字)

对缅甸、越南、老挝三国边境贸易收入的外汇及有关货币交换的管理。三国边境贸易一般以易货为主,入超时,可用对方货币找补,也可将入超差额以人民币付给对方,对方可在我国银行开户存储。出超时,可收外汇或外币现钞。边境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必须于当日或次日向当地银行结汇,并按规定取得留成外汇额度,不得擅自保留、使用或存放境外和异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边境地区银行可以办理有关邻国货币的兑换业务。根据当地企业申报计划收兑的外国货币,只限当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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