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2页(438字)

对海关的各类关税、罚款和没收的外汇收入,以及海关购置技术设备所支出外汇的管理。主要内容:(1)海关外汇收入的范围为:海关向外轮征收的船舶吨税;八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缴纳的进口税;入境外轮船员携带自用物品交纳的进口税;走私案件当事人以外币或以外汇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私货价款和罚款,以及海关查获没收的走私外币和外币有价证券;责成逃套汇走私案件当事人调回的外汇;国外收入的其他非贸易外汇。(2)各地海关外汇收入,凭中国银行盖章证明的外汇券证明单和兑换水单,每月终了时编制“海关外汇收入月报表”送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经核对无误后,由海关总署统一与外汇管理总局结算留成。(3)各地海关所需外汇应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拨付。(4)海关处理走私案件的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情况拨给海关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5)海关购置技术设备所需外汇,从外汇收入中提成解决。(留成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