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帐户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9页(760字)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开立银行帐户的规定。外资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列明: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的地区银行等内容;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还需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批准后办理开立境外帐户手续。申请开立境外帐户的情况有:(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零星收入集中后汇回境内的;(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者:(3)企业业务的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企业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帐户。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好的其他银行开户。在境外开户后的1个月内,开户企业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否则原批准开户的批件自动失效。企业境外帐户使用期限内,在每季度终了15天内,开户企业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的帐单复印件,并就资金使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使用期限到期后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帐户证明,并将帐户余额调回国内,并附开户行清帐单。如需延期,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原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开户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罚:①企业使用帐户超过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②未能按时提供开户银行对帐单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开立帐户的;(4)其他违反境外开户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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