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9页(506字)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使用外汇和违反管理者处罚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有:(1)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之内,中方投资者外汇收入享受全额外汇留成。5年之后,按50%的比例留成。(2)中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同外方人员一起出国执行任务的,在国外的费用按企业规定标准实报实销。(3)中方人员单独出国执行任务的,其费用标准可按企业规定标准计算,实际使用时比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标准执行。(4)根据企业规定标准领取,按国家规定使用的中方人员出国费用的节余部分,可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5)中方投资者应将中方工作人员应得工作部分的外汇,及中方投资者的劳务、工业产权所得外汇、外汇红利等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6)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中方投资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处罚:①将按国家规定应结汇的外汇收入存放在企业的外汇帐户上,不向国家银行办理结汇的;②利用合营企业帐户将应结汇的收入外汇用于进口商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③将应结汇的收入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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