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0页(231字)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共11条。暂行规定: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关于借款对象、外债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及不履行登记的处罚等,该规定也都作了原则规定。
上一篇:国际债券资金使用管理
下一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