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4页(594字)

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业务的管理。主要内容:(1)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缴存存款准备金。(2)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30%。但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的除外。(3)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30%,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企业的除外。(4)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20倍。(5)外资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存款。(6)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房地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资金总额的25%,其他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15%。(7)应当确保资产的流动性。(8)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该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的40%。(9)应当按规定保留适当的呆帐准备金。(10)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11)税后利润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12)应当至少聘用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职务。(13)应当固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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