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6页(605字)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制度。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在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该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要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海关检查完毕,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纪录上签字。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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