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5页(423字)

海关签发给内地运输企业准予其申请登记的车辆从事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业务的资格证书。对境内从事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有关运输企业要事先向海关就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要提交:(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2)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车辆牌照;(3)驾驶人员执照;(4)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同时,车辆必须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是:(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的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3)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申请登记的车辆,经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则准予有关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并发给《准载证书》。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从事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业务。《准载准书》,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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