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6页(357字)

对集装箱箱体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集装箱,不论是购买进口或者是国内生产的,投入国际运输时,其所有人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集装箱,由海关在集装箱适当部位刷贴“中国海关”标志。再次进出口时,可凭以免办有关手续。从国外购买和售给国外的集装箱,进出口时,不论装货与否,均应由集装箱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报关单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暂时进口的外国集装箱(包括租用的),不论装货与否,进口和复运出口时,均应由进口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具函保证于3个月内复运出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口,可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予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复运出口的,应向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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