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9页(349字)

对转关运输货物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制度,或称海关转运制度。《海关法》第24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海关法》对转关运输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监管办法》在1992年9月由海关总署公布,同年11月1日起实行。办法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转关运输货物的含义;转关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转关运输货物发运地海关手续;转运终点地海关手续;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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