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1页(537字)

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不同的监管做法。有:(1)保税工厂和备料保税仓库。如经营单位所属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健全的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的,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时,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2)对口合同。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3)定额征免。对不具备上述(1)、(2)项条件的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海关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4)全额征税、出口退税。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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