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9页(282字)

海关对对外开放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督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开放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活动当事人之间、开放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与区外海关机构之间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相互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该《管理规定》在1989年2月由海关总署以第5号令发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1993年作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在1993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12条,主要内容是开放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适用范围;开放城市和地区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的注册登记;开放城市和地区进出口货物关税优惠;开放城市和地区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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