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9页(621字)
国家为促进开放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进出开放地区货物所实施的优惠措施之一。主要有:(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上述企业在其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时,免征出口税。对对外开放城市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也可予以免税。(2)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予以免税。(3)在对外开放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而进口的农业(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设备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予以免税。开放市、区内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只限于本单位本项目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开放市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如经批准内销,应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免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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