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1页(765字)

海关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要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向海关注册登记。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以及出口成品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进、出口合同等有关单证,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应分别存入经海关认可的专用仓库和场所。对料、件的进口、储存和使用,以及对加工成品的库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要建立专门帐册,并填写《海关对生产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计划核定表》定期列表报海关备案核查。生产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应全部销往境外。如遇特殊情况需将生产的成品、副次品和边角余料等销往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的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补税手续。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销往境外。如遇特殊情况,超过1年未加工的进口料、件,经海关核准,可予办理结转或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如逾期不能加工成品出口的,则按进口货物办理领证、纳税手续。进口料件加工半成品后,转让给区内其他承接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的,应向海关定期报核、备核。生产企业不得将进口料件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如确需将进口料件运往非保税区加工,应事先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加工的产品应在合同期限内,全部退回区内生产企业。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要向海关申报,并应在合同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非保税区料件运入保税区,委托区内生产企业加工产品,要事先申请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料件和产品进出保税区,要向海关申报;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区内进口的料件,特殊情况需使用,事先要经海关核准,其使用的料件要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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