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6页(400字)

又称征税主体。海关法律、法规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海关法规上所指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并与国外厂商签约成交的单位。这类单位,不论是自营业务还是接受委托代理进出口,均应负责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法》第6条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6条所说的代理人,是海关核准准予注册登记的代理报关单位,即报关行。报关单位受委托代办报关手续,这时,代理报关单位就成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必须履行《海关法》及其他关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同时可以行使《海关法》给予的权利。如具备一定条件时,享受减、免关税;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退税,在发生纳税争议时,可提出申拆、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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