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7页(240字)

又称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价格,以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为条件的价格。采用到岸价格时,卖方负责提供运输工具、承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由启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到岸价格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内容。《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0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物,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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