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的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1页(224字)

海关实行估价征税进口商品的界限和条件。主要是:(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上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3)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的。有上述情况的进口商品,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实行估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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