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4页(407字)

对外国常驻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外国常驻机构应向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要交验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证书的副本和影印件。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应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准予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进口时,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经所在地海关批注的《申请表》、发票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征税放行。在沿海开放城市的常驻机构,现行海关法规规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享受免税优惠。外国常驻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自出售。如需出售,应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予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免税进口的还要按章补税。违者,海关按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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