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6页(510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缔结的协定,取消原先各自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关境。对内取消相互间的进口关税,实现同盟内部的商品自由流通,对外拉平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的联盟。其主要目的在于发展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限制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口。历史上早有关税同盟。1834年普鲁士与日耳曼诸封建小邦建立关税同盟;1865年法国与摩纳哥建立关税同盟;1924年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建立关税同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3国于1948年建立关税同盟;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国家根据《罗条约》规定,对内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对外逐步实行统一对外关税,在1968年7月建成关税同盟。发达国家往往将关税同盟作为彼此之间进行贸易战的一种工具。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增强对付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竞争能力,成立经济合作的地区性组织,采取统一的关税政策,也属于关税同盟。如拉丁美洲的秘鲁、智利(1977年退出)、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等国于1969年组成的“安第斯条约组织”就属于关税同盟。它规定成员国之间减免关税、对外实行共同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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