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8页(558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非独立核算、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向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权所必须办理的手续。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接到原登记主管机关通知函后的30天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有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上述文件、证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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