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者的注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0页(427字)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外国公司依法订立的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和提供服务的实体(分承包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登记证》所必须办理的手续。根据1983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来我国合作开发的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承包者的注册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外国承包者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承包合同;(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的证明文件;(3)外国承包者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经营范围、承包工程项目、内容、驻华主要人员的名单、职务、简历)。外国承包者的注册登记核准后,发给《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登记证》。《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合同期限。注册登记费按中外合资企业收费标准收取。在几个省、市、自治区同时实施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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