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3页(254字)

在规定或约定的水域指引船舶航行。从事该项指引工作的人谓之引航员。沿海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一般都建立船舶引航制度。引航可分为强制引航和自愿引航,我国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不论是哪一种引航,被引航船舶应交纳引航费,费率由各国自主决定。引航主要包括引领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靠离码头、移泊等,是航海技术在港口水域范围的具体运用,涉及到船舶操纵、气象潮汐、航行规章,以及各种导航仪器等多门学科。在我国,引航工作是航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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