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6页(460字)

因救助人救助对环境构成损害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船舶所有人向其支付的补助金额。这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修改,它发展了1980年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所作的例外规定。1990年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已吸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有关特别补偿的规定。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有关特别补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救助人救助对环境构成损害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时,如果不成功,其有权从该船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支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可增加到救助费用的130%。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可将特别补偿最高提高到救助费用的200%。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付的费用和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特别补偿只有在其高于救助人根据1989年公约第13条规定获得的报酬时才予支付。因救助人疏忽而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可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人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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