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牺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7页(383字)

因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或因该措施的直接后果带来的船舶和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共同海损牺牲与《北京理算规则》中的共同海损损失同义。例如,船舶搁浅,船货面临共同危险,船长决定抛货入海。在抛货过程中,被抛弃的完好货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抛货时船员踩在货物上,因此而导致被踩货物的损失,则属于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带来的。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货及因抛货所致的损失;扑灭船上火灾;有意搁浅及机器和锅炉的损害等。作为共同海损牺牲的船货损失,必须具有特殊的性质,即这种损失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否则,不能算作共同海损牺牲。例如,船上配置的消防设备在灭火时损坏,这种损坏属于正常使用时的损坏,船上配置消防设备就是为了灭火时使用,不具有特殊的性质。所以,这种设备的损坏不能算作共同海损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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