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6页(852字)

简称基金公约。对油污受损方和船舶所有人进行补偿和补贴的公约。在制订责任公约时,人们注意到虽然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由于油污事件造成的危害巨大,仍不能保证对受损方进行充分的赔偿。同时,因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加重了其经济负担。所以,在1969年通过责任公约时,还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议。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尽快建立一个国际基金,在严格责任制的基础上,使各受害方得到充分的赔偿,并适当减轻因责任公约加予船舶所有人的额外经济负担。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71年通过了作为责任公约补充的基金公约,自1975年开始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公约共48条,主要内容包括:(1)给受损方补偿。受损方因下列原因不能得到全部和足够的赔偿时,由国际基金补偿: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不负责任;即使船舶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因其在经济上无力负担或只能负担其中的一部分;损害超过了责任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国际基金给予受损方的最大补偿额,在制订公约时为4.5亿金法郎,现已提高到9亿金法郎。如果油污损害是由于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从军舰或事变期间某一国家拥有或经营的用于政府非商业目的的船舶逸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索赔方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一艘或者一艘以上船舶的事件造成的;损害是全部或部分地由于受害人有意行为造成的,或者是其过失造成的,基金公约将全部或部分免除补偿的义务。(2)给船舶所有人补贴。为了减轻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补贴其按责任公约所负责任的一部分,即1.25亿金法郎和2.1亿金法郎之间的差额,或者每吨1500金法郎和2000金法郎之间的差额,两者以小者为准。换言之,通过补贴,将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降为1.25亿金法郎或每吨1500金法郎。补贴给船舶所有人的款项从给受损方的补偿中支付。船舶所有人为了得到基金的补贴,必须按有关海上人命安全、船舶避碰、船舶载重线等方面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行事。(3)基金来源。根据缔约国每年进口原油和燃料油的数量进行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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