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7页(566字)

简称1972年避碰规则。规定船舶在海上如何避免碰撞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于1972年在修改1960年避碰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自1977年起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但同时作了如下保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我国在加入1948、1960年避碰规则时均作了同样的保留。我国还以默认接受的形式加入了该公约1981、1987和1989年分别通过的修正案。公约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任何船舶,但不妨碍有关主管当局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则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规则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公约共5章4个附录。这5章的具体内容是:总则、驾驶与航行规则、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豁免。避碰规则本身是技术性规范,不解决船舶碰撞各方的法律责任问题。但是,在处理船舶碰撞条件时,确定各方碰撞责任的尺度却是避碰规则。谁违反了避碰规则导致碰撞,其就意味着有过失。谁违反避碰规则的程度严重,其就应在法律上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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