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近因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1页(283字)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要根据保险合同订定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来确定是否可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有时损失的发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如果其中有的原因不属保险责任,就必须判定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如果不属承保风险造成,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直接原因往往是一种诱发性的、根本的因素,而不单纯取决于从时间概念上考虑造成损失最接近的因素。例如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被发生交战中的炮火击中而起火,这种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属于一般火灾的责任,而是战争因素酿成,被保险人不能在财产保险项下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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