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2页(395字)

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使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消失,即保险合同终止:(1)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已经届满,保险人的责任结束。(2)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按约履行了全部保险义务后,保险人的责任也就终了。(3)保险标的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而灭失,包括保险标的被当局没收或征用。(4)协议注销。按照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条件,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如我国船舶保险战争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5)违约失效。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效力。如被保险人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违反保证条款和应该执行的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自违约日起终止合同。(6)合同自始失效。被保险人未按诚信原则骗取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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