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除外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4页(468字)

为明确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除了订明保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列明哪些风险的损失不属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各种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保险标的正常的损坏,原有的缺陷、本质特性所致的损失以及投保前业已发生的损坏。如机械设备的磨损、货运险中属于发货人的责任等。(2)道德危险,即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和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失。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战争或罢工(除非投保了战争险、罢工险)等危险造成标的损失。(4)各项间接损失,如财产险项下投保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致停工停业的利润损失。货运险项下由于运输延迟而致市价跌落损失等。(5)违反国家法令或卫生当局规定而致没收、销毁,禁止进口的损失。(6)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不属保险责任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有一些除外责任的损失可通过投保相关附加险而取得保障。如预期利润可投保利润损失险,战争因素的损失可投保战争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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