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7页(669字)
保险标的主要为航空运输业的各类飞机,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我国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机通常使用《飞机保险条款》。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的责任有3个方面:(1)机身险,被保险飞机的机身及其附件的灭失、损坏、失踪以及飞机发生碰撞、跌落、爆炸失火等而造成飞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负责因意外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2)第三者责任险,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3)旅客法定责任险,由于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携带和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将飞机由于非意外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列为除外责任。在损失处理部分分4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尽的义务、采取的措施以及保险人的赔偿原则。还规定了被保险人应使保险飞机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飞机由于停航连续超过10天以上者可按规定退还部分保险费。在飞机保险条款项下,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可加保:(1)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对承运货物所应承担的责任。(2)飞机战争、劫持险。该险主要承保由于战争、敌对行为等和拘留、扣押三个月以上以及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造成飞机的损失、费用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法律责任、费用。但对飞机遭到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