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8页(585字)

船舶在航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海上风险所致的损失可通过办理海上保险来谋求经济损失的保障。海上风险区分两类。一是自然灾害,指非常的、自然界的力量造成的灾害,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流冰、海啸、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灾害。二是海上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外来的、意外的突然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1)海难。指偶然发生的海上意外事故或灾害,正常风浪所致的后果不属海难。包括:航行船舶的沉没,指船舶的大部或全部下沉到水线以下,丧失续航的能力;搁浅,指航行中的船舶与海底、海滩、岩礁相接触而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脱离;碰撞,船舶与另一船舶、或与其他固定的或流动的物体撞击;船破,船舶在风浪的撞击下失去控制而与岸线、海滩、岩礁或其他物体撞击而破裂;海水损,非正常的原因造成船载货物遭受损失。(2)火灾、爆炸。保险标的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由于外来因素所致起火或爆炸引起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损害。(3)盗贼,海盗。以暴力强行劫取。(4)投弃。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船长或船员故意将部分物资丢弃海中以解救船货的危难。一般属于共同海损行为。(5)船长或船员的疏忽或恶意行为造成船东或承租人的损失。(6)污染海域。由于航行船舶发生事故致使油料外泄造成污染海域,一般航方负有责任,这类损失不属于常规保险责任,而属于保赔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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