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附加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0页(539字)

运输货物保险在投保主要险别以后,如需保障特别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投保的险种。特别附加险不同于普通附加险之处,在于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已经超出一般的意外事故的风险,即其风险不是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特别附加险主要有:(1)交货不到险,已经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保险货物,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从货物装船时起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目的地交货。(2)进口关税险,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甚至整件短少的情况下,进口国仍需按完好货的价值收取关税的关税损失。(3)舱面险,由于保险标的体积过大,或由于有毒、易燃、易爆的特性必须装在舱面时,保险人一般只有在接受被保险人要求加保舱面险后,才对装载于舱面的标的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舱面险包括货物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海的损失责任。保险人对舱面险一般只承保平安险。(4)拒收险,投保时持有进口许可证的货物,被进口地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的损失。(5)黄曲霉素险,花生中黄曲霉素的含量超过进口国允许的最高限度而被没收或拒绝进口所致的损失。(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扩展责任条款,保障出口到港澳货物的押汇银行的利益,货物进入押汇银行仓库期间,可扩展不超过30天的存仓火险责任,免加保费。

上一篇:附加险 下一篇:战争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