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海上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2页(625字)

由英国于1906年制订的一部海上保险合同法,于1907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制订颁布对英国乃至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该法共94条,分17个方面。主要有:(1)海上保险的定义。说明海上保险合同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遭受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海上损失,即海事冒险所发生的损害时,负责赔偿。(2)海上保险的标的。所有在本法规限制下的海上冒险,均可以是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包括:航海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统称之为保险财产。因保险财产遭受海上危险可能遭受影响的运费、票价、佣金、期得利益或其他金钱利益、垫款、贷款、费用开支等。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承担责任的人由于海上危险对第三者所承担的责任。(3)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包括: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的人;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契约时对保险标的可以尚未具有利害关系,但在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其他由于保险标的在海事冒险中是否安全发生利害关系的人。(4)告知及陈述。海上保险合同遵循忠实诚信原则,若一方不履行忠实诚信,对方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订立前,双方必须将涉及对方责任或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除上述内容外,本法规还有海上保险的风险、保险价额、保险契约、重复保险、特约条款、航程、契约的转让、保险费、灭失与委付、局部损害、赔偿数额、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的权利、保险费退还、相互保险及补充等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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