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3页(760字)

属于责任保险范畴。由于我国没有劳工赔偿法和雇主责任法,我国境内利用外资的企业根据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1980]199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条:合营企业职工的雇佣、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我国的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佣合同为基础的一种契约责任保险。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通常使用《雇主责任险条款》。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由于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或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可由保险人补偿。条款由6个部分组成:(1)责任范围,条款从4个方面,即发生意外的外部条件,患病的原委,医药费的范围及诉讼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2)赔偿额度,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确定的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额规定了死亡和伤残的不同赔偿额度;(3)除外责任,由5条组成。将战争、疾病、自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及非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等项赔偿责任予以除外;(4)保险费,规定了订立保险单时,可根据年度预计的雇用人数及其工资总额预付保险费,到保险单到期后的1个月内按实际付出数调整;(5)赔款,从损失通知,赔付处理程序、共保比例赔付、索赔期限等方面作了规定;(6)其他事项,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取消保险单的手续及争议的解决。在雇主责任险项下,可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该条款扩展承保雇员因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并规定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单订明的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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