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6页(283字)
经国家批准,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它应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收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它可跨越行政区域承办业务。所属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必须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出具报告书时,应由注册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事务所公章。查帐中涉及在国外的财务收支,可由事务所转托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会计师就地审查和出具证明。它属财政部(厅、局)管理,当违反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时,主管财政机关可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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