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6页(629字)
财政部根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制度。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合营企业,如国家另有规定者可从其规定。该制度于1985年3月4日由财政部发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共17章8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四章,投入资本的核算;第五章,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第六章,存货的核算;第七章,长期投资及长期负债的核算;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核算;第九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核算;第十章,成本和费用的核算;第十一章,销售和利润的核算;第十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十三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第十四章,查帐;第十五章,会计档案;第十六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七章,附则。该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在符合该制度前提下,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合营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该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制度主要规定:(1)合营企业的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都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文字书写;(2)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部帐目,以及解散、清算的会计报表,都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查帐,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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