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委托加工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9页(276字)

由外贸企业拨给加工企业原料或半成品,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厂加工的出口商品,在加工完毕,收回成品后,支付加工费用的帐务处理方法。在会计上设置“委托加工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费直接记入加工商品成本,税金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转入成本。即,委托加工付出商品、原辅材料、支付的加工费用、由“应交税金”科目转入应摊税金之数,记入“委托加工商品”科目的借方;加工完成后结转其他有关商品科目或直接销售,转入商品销售类的有关科目之数,记入贷方。委托加工商品明细核算按加工商品品名、加工单位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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