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帐款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1页(281字)
外贸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时,对与国外客户、港澳客户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境内销售客户的往来外汇结算款项。它包括应收客户的出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款项和应付客户的进口货款、出口理赔款、出口佣金、运杂费等款项。会计上设置“外汇帐款结算”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帐分别“进口”、“有证出口”、“无证出口”、“其他”等类,并分别按国别或币别客户设户,以复币记载,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金额。有证出口部分,要分清即期、远期;无证出口部分要分清D/A、D/P。此外,每一笔出口货款均须列明应该收回日期和实际收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