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各方出资额的审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4页(389字)

对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交足资金所进行的审计。对合营企业出资额的审计,应从下面几方面进行:(1)检查合营各方是否按照协议和合同规定的投资额和交款期限拨入资金。如有逾期或未交足投资额时,应检查其是否交付逾期利息,并检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2)合营企业在交资时,若以外币支付,应以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入帐;(3)对于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诀窍和知识秘密投资验证的审计,应考虑下列情况: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②能显着改进和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性能和生产效率的;③能够节约材料、辅料、燃料等;④以实物投资的应审查其原始凭证,核对会计记录,检查数量、质量以及其作价是否符合合同和协议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