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9页(769字)

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政宣传,贯彻政策,掌握税源,积极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它是国家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犯罪活动,向偷税、漏税等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积极开展斗争。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设立、迁移、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结束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5)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帐簿。其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填写,也可以征得投资各方同意,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6)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7)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的,税务机关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实际情况,给予各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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