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1页(428字)

具体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工业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办法。该条例于1958年9月1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命令颁发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共19条。规定:(1)征税范围和对象,主要是从事各项工商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2)税率,按照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列有具体税目税率表,对不同产品或不同的经营行业规定高低不同的比例税率,一般是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低,生产资料和非生活必需品的税率则定得较高。(3)减免税的优惠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减免税和个别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省、区、市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税收的权限办理,在全国范围内的,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目前国内企业早已不征收工商统一税。该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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