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企业在工商统一税方面的减免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2页(305字)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有关工商统一税减免的优惠规定。具体的有:(1)对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依照税法补征工商统一税。(2)对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依照税法征税。(3)对在开发区内企业工作或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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