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5页(369字)

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第2条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有‘缺陷’”。《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也规定:“若产品未给人们和财产提供一个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有缺陷”。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第402A条款及多数美国法院的判例,缺陷系指商品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构成产品缺陷的重要条件是,缺陷必须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控制以前,即投入流通以前已经存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在脱离其控制后出现的缺陷而引起的损害,概不负责。根据各国法律和判例,产品缺陷可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和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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