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8页(335字)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1986年4月5日发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3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公司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特别是,由于产品的质量责任,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就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以及罚则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