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8页(496字)

法国关于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适用《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表现为下列两个原则:(1)侵权行为的一般责任原则。具有缺陷的产品可能会给一个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任何关系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损害。发生这种情形时,受害人就必须根据调整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进行诉讼。《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1383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损害发生之人,该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2)对管理下的物的责任原则。根据法国法,如果很难甚至不可能证明产品的内在缺陷或生产者的过失,那么受害人就可以考虑将诉讼基于那些调整“人们对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保管的法律责任”规则之上。《法国民法典》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根据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要求,法国国内产品责任立法将朝严格责任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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